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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
来源:青云店镇网站 日期:2017-10-18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216号)精神,立足区情实际,为保障本区困境家庭老年人、残疾人基本服务需求,进一步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服务对象实际需求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对象
  本办法所称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是指具有大兴区户籍,服务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并自愿负担一定自付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失能老年人或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以及享受民政部门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
  (二)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规定,入住属地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
  (三)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或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或精神残疾。
  服务对象身份经需经区民政、区卫计或区残联确认,通过第三方评估认定具备享受入住机构条件后,由各镇、街道本着就近原则,安排入住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残障人康复机构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其中精神残疾人需安置在专门的福利机构(精神残疾人区内定点机构:北京市大兴区礼贤民族敬老院)。
  二、补助标准
  本办法实施所需资金,纳入市区两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保障,补助资金按市区两级财政各50%的比例进行负担。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低保家庭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2400元定额补助。
  (二)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定额补助。
  (三)入住属地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定额补助。
  (四)除(一)(二)(三)款外的其他残疾人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800元定额补助。
  (五)对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人达到一定规模的福利机构按照采购程序购置康复器材的,在规定的康复器材目录范围内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为:
  1.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人3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40万元。
  2.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人5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6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60万元。
  (六)因服务对象转为非服务对象、出院、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合同等情况,导致福利机构月度内提供服务不足15天的,不纳入按月补助统计。
  三、补助方式
  (一)采取"先服务、后结算"的方式,补助对象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后,按照福利机构面向服务对象的收费价格,并核减市、区级财政补助标准后,收取养老服务费用;当市、区级财政补助高于福利机构收费标准,福利机构应以提供增值服务形式扣抵相应金额。
  (二)市级定额补助与区级资金统筹使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每年9月底前,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共同制定下一年度市级定额补助的资金申请,并共同编制下一年度定额补助资金预算。
  补助资金执行每季度核算和资金拨付,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接收困境家庭服务对象的福利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服务对象上季度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   xx年第x季度汇总表》(附件7);
  2.申请书;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4.《养老机构入住协议》复印件一份;
  5.服务对象入住缴费发票复印件一份。
  区民政局对福利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
  支付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接收机构。
  四、福利机构选取条件
  各镇、街道根据辖区公办养老机构和福利机构协作服务机制,结合福利机构年检或检查情况,统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资源,选定非营利性福利机构,承担收住本辖区服务对象职能。福利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民政部门设立许可,能满足失能及高龄服务对象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二)建立符合机构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配备合理,入院人员档案完整、规范。
  (三)服务安全周到,体现人性化。膳食服务卫生、营养,并能满足失能及高龄老年人或残疾人特殊饮食需求;养老护理员和不能完全自理服务对象配比不得低于1∶4,生活照料服务能够实现24小时值班和程序化护理,做到居室内环境清洁、基本无异味;具备相应医疗资质,做到定期、定时护理和开展康复活动。
  (四)收取服务对象个人的费用,按照各社会福利机构在区民政局备案的收费价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根据上述条件,符合要求的养老机构应将基本情况审查备案表(附件1)上报区民政局。
  五、申请与核准程序
  (一)申请。服务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入住福利机构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重残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证》原件;
  4.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
  5.残疾人服务对象需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服务对象需提供由区卫计委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政府内部数据库查询能够确认申请人资格的,申请人只需提供《申请表》一式两份,不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服务对象本人委托书。
  (二)受理与初审。镇、街道受理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3),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镇、街道应于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反映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申请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表》(附件4)上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初审不合格的,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其全部材料。
  (三)审查与公示。镇、街道应将区民政部门审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村)进行公示(附件5),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有异议的,镇、街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材料。
  (四)核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局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制作告知书(附件6),由镇、街道将告知书转达申请人,服务对象自次月起获得享受入住福利机构补助条件。
  (五)安排入住。根据申请人入住意愿,结合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审核和第三方评估结果,统筹安排入住本区福利机构,特殊情况需经区卫计委、区残联和区民政部门共同认定。同等条件下,养老机构应优先接收入住。服务对象符合多项申请人条件的,按照服务对象自愿选择或就高不就低的条件以一项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入住。
  (六)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康复器材一次性补贴的,应持相关票据和附件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社会福利机构购置康复器材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8),经区民政部门会同残联部门审核后分报市民政局、市残联,经市残联评估后,市民政局依据评估结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一次性补贴资金。
  六、复审
  区民政局联合区残联、区卫计委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集中复审工作,在每年6月15-30日、12月15-30日期间执行,并及时做出复审决定,汇总情况后向市民政局报备。服务对象因出院或死亡等情况终止服务合同的,福利机构应于当月向民政部门报告。
  七、变更与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时,服务对象享受入住福利机构补助条件视为失效,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重新办理:
  (一)服务对象自获得入住福利机构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规定入住福利机构的;
  (二)服务对象自与福利机构终止服务合同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
  (三)服务对象户口在本市范围内跨区迁移的;
  (四)服务对象入住福利机构不遵守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而引发矛盾纠纷或安全事故的;
  (五)区民政局认为存在其他情况需要重新办理的。
  八、监督管理
  (一)区民政局负责本地区服务对象入住福利机构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人的确认和指导福利机构医疗资源配置等工作。区残联负责认定残疾人等级和配合审核购置康复器材补贴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补助金的资金保障工作。
  (二)福利机构承担服务保障职能,负责接收安置本区域服务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三)福利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区民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应依法注销许可。
  1.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
  2.未经区民政局审批,对服务对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3.因管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遭到服务对象或其家属投诉3次及以上并被查实的;
  福利机构出现其他违反《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的行为,依照相应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存在虚报、套取、冒领、挪用政府补贴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及时追回问题资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九、附则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残联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如与《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6】216号)文件不一致的,均以216号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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